为未成年人成长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2024年09月10日
字数:1974
行为承担责任。校园暴力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严重扰乱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秩序。面对校园暴力,除了学校和家长的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在遭遇校园暴力时亦应及时寻求帮助,积极维权。未成年人违法会受到法律制裁,青少年和监护人当引以为戒。
案例二: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未成年人免受家庭暴力
——甲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甲某系初三学生,其父乙某常年酗酒,醉酒后经常殴打甲某及其母亲,致使二人不同程度受伤。2022年2月,乙某再次殴打甲某时,其母亲报警。为保护自身人身安全,2022年3月,甲某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认为,甲某有面临遭受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作出禁止乙某对甲某实施殴打、威胁等形式家庭暴力的人身安全保护令。
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是全社会共同责任。未成年人因缺乏自保能力,面临遭受家庭暴力时更需要司法保护。人民法院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及时向施暴者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撤换问题家长监护人资格
——丁某申请撤销乙某监护人资格案
甲某与乙某育有一子丙某,丙某满月时甲某因车祸去世,乙某不履行抚养义务,丙某一直跟随其祖父丁某生活。后丁某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乙某的监护人资格,并请求指定其为丙某的监护人。
法院审理认为,丁某担任丙某的监护人,可保障丙某的生活学习都处于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且乙某自甲某去世起一直未对丙某尽监护和抚养义务。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乙某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丁某为丙某的监护人。
民法典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首先应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的,按顺序应由以下人员担任: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本案中,丙某的母亲乙某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人民法院从有利于未成年人生活成长等方面考虑,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指定丁某为丙某的监护人,有效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但需指出,乙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仍应履行抚养义务。
案例四: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非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
——乙某诉甲某抚养纠纷案
甲某(男)与乙某(女)系同居关系,并生育一子丙某。双方分居后,丙某一直由乙某抚养,甲某未支付任何费用。乙某起诉甲某要求丙某由其直接抚养,甲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丙某满18周岁。
本案经法院调解结案,乙某要求直接抚养丙某,甲某同意;甲某享有探视权,具体的探视时间和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甲某自愿支付每月抚养费8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基于亲子关系的产生,不论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父母都应履行相应义务。现实中,许多非婚生子女缺乏温暖和谐的成长环境,他们更需要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和帮助。
案例五: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可适当加大精神抚慰金赔偿力度
——甲某诉某服装店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甲某放学回家途中,路经某服装店,服装店玻璃顶因缺少日常维护,突然爆裂,将甲某砸伤,送医诊断为右眼睑挫裂伤、颌面部挫裂伤、头皮裂伤、右眼下睑外侧皮肤软组织缺损等,经鉴定为九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某服装店缺少对玻璃顶的日常维护导致甲某面部受伤,存在过错。甲某系未成年人,应适当加大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力度,判决某服装店赔偿甲某各项损失13万余元。
人民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被侵权案件时,应把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摆在首位,切实从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出发。本案中,甲某面部受伤,对其今后的工作、生活造成巨大影响,相比于一般侵权案件,其作为未成年人所受的精神创伤显然更甚。法院酌情加大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力度,体现了未成年人优先保护原则,形成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孩子们的安全和幸福,关乎每一个家庭的未来,关乎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作为一名未成年人的家长何璟谈到,均取材于现实生活中的案例,涵盖了未成年人生活中的多种法律问题,一件件案例直击未成年人保护的痛点堵点,回应社会普遍关切,从完善法律体系、落实严格执法、强化司法保护等方面展示了未成年人保护的司法实践,彰显陕西法院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司法关怀。
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审判过程中,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健全未成年人司法工作体系,落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基本原则,积极适应未成年人保护新形势新任务,从传统的刑事保护向全面综合司法保护转变,全面提升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犯罪防治水平。在审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结合案件开展社会调查、社会观护、司法救助、回访帮教等延伸工作,为未成年人撑起了“法治保护伞”。
案例二: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未成年人免受家庭暴力
——甲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甲某系初三学生,其父乙某常年酗酒,醉酒后经常殴打甲某及其母亲,致使二人不同程度受伤。2022年2月,乙某再次殴打甲某时,其母亲报警。为保护自身人身安全,2022年3月,甲某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认为,甲某有面临遭受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作出禁止乙某对甲某实施殴打、威胁等形式家庭暴力的人身安全保护令。
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是全社会共同责任。未成年人因缺乏自保能力,面临遭受家庭暴力时更需要司法保护。人民法院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及时向施暴者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撤换问题家长监护人资格
——丁某申请撤销乙某监护人资格案
甲某与乙某育有一子丙某,丙某满月时甲某因车祸去世,乙某不履行抚养义务,丙某一直跟随其祖父丁某生活。后丁某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乙某的监护人资格,并请求指定其为丙某的监护人。
法院审理认为,丁某担任丙某的监护人,可保障丙某的生活学习都处于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且乙某自甲某去世起一直未对丙某尽监护和抚养义务。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乙某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丁某为丙某的监护人。
民法典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首先应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的,按顺序应由以下人员担任: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本案中,丙某的母亲乙某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人民法院从有利于未成年人生活成长等方面考虑,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指定丁某为丙某的监护人,有效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但需指出,乙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仍应履行抚养义务。
案例四: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非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
——乙某诉甲某抚养纠纷案
甲某(男)与乙某(女)系同居关系,并生育一子丙某。双方分居后,丙某一直由乙某抚养,甲某未支付任何费用。乙某起诉甲某要求丙某由其直接抚养,甲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丙某满18周岁。
本案经法院调解结案,乙某要求直接抚养丙某,甲某同意;甲某享有探视权,具体的探视时间和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甲某自愿支付每月抚养费8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基于亲子关系的产生,不论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父母都应履行相应义务。现实中,许多非婚生子女缺乏温暖和谐的成长环境,他们更需要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和帮助。
案例五: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可适当加大精神抚慰金赔偿力度
——甲某诉某服装店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甲某放学回家途中,路经某服装店,服装店玻璃顶因缺少日常维护,突然爆裂,将甲某砸伤,送医诊断为右眼睑挫裂伤、颌面部挫裂伤、头皮裂伤、右眼下睑外侧皮肤软组织缺损等,经鉴定为九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某服装店缺少对玻璃顶的日常维护导致甲某面部受伤,存在过错。甲某系未成年人,应适当加大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力度,判决某服装店赔偿甲某各项损失13万余元。
人民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被侵权案件时,应把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摆在首位,切实从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出发。本案中,甲某面部受伤,对其今后的工作、生活造成巨大影响,相比于一般侵权案件,其作为未成年人所受的精神创伤显然更甚。法院酌情加大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力度,体现了未成年人优先保护原则,形成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孩子们的安全和幸福,关乎每一个家庭的未来,关乎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作为一名未成年人的家长何璟谈到,均取材于现实生活中的案例,涵盖了未成年人生活中的多种法律问题,一件件案例直击未成年人保护的痛点堵点,回应社会普遍关切,从完善法律体系、落实严格执法、强化司法保护等方面展示了未成年人保护的司法实践,彰显陕西法院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司法关怀。
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审判过程中,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健全未成年人司法工作体系,落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基本原则,积极适应未成年人保护新形势新任务,从传统的刑事保护向全面综合司法保护转变,全面提升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犯罪防治水平。在审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结合案件开展社会调查、社会观护、司法救助、回访帮教等延伸工作,为未成年人撑起了“法治保护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