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制度

2024年09月10日 字数:2150
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从立法、执法、司法、法治宣传等方面汇聚起保护未成年人的强大法治合力,更好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亟需解决。陕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结合我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实际情况,对新修订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办法》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等方面完善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凝聚未成年人保护合力,增强可操作性。
  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陕西省民政厅厅长李智远关于《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作了说明,报告显示近年来,省委常委会将修订《未保法》实施办法列入工作要点,省委省政府领导先后32次对未保工作作出批示。省级层面成立了由常务副省长担任组长、38个厅局为成员单位的未保领导小组。省、市、县、乡、村五级服务体系健全,市县、乡镇、社区分别设立未保中心、未保工作站、儿童之家。全省现有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75个,基层未保工作站442个,儿童之家2050个,儿童督导员1382名,儿童主任20296名。各成员单位协同发力,提升了关爱保护水平。省未保办联合省委网信办、省市场监管局等10个部门开展未保“十大专项行动”;省发改委持续支持儿童福利设施、未成年人保护设施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省卫健委建立出生缺陷免费筛查与民政救助、医保报销、康复救助政策衔接机制;省公安厅开展“团圆”打拐专项行动,有力震慑和打击了未成年人犯罪活动;省教育厅全面落实“双减”政策,建立相关专项制度;省民政厅今年6月将机构孤儿和散居孤儿的月最低养育标准分别提高至1800元和1400元,居西部第3位和第2位;对全省符合条件的孤儿大学生和事实无人抚养大学生给予4170人次教育资助。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实现保护与教育相结合,努力让未成年人在每一起案件办理、每一件事件处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更好的法治环境。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关系孩子健康成长、家庭和睦幸福、社会和谐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是一项长期性系统工程。”陕西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王占峰说,贯彻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需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创新立法方式、改进工作举措,扩大人民群众对立法工作全过程、各环节的参与,让全过程人民民主在立法工作中的生动体现。需要着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使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成为社会共识和自觉行动。需要民政、教育、妇联等单位要主动适应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位一体”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加强与相关各方协同配合,依照法律规定在立法中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依法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
  共同画好未成年人保护“同心圆”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未成年人保护遇到了不少新问题、新挑战、新要求,与时俱进地修订和完善法律,使《办法》符合时代的发展要求,才能更好地体现法律的权威、公平和公正,也才能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姚婧江介绍,本次修订法规的总体思路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完善现行办法。修订草案在保留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的前提下,根据上位法和现实需要补充新的内容,对部分规定作出修改。二是解决突出问题。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家庭暴力、校园欺凌、性侵伤害、沉迷网络等已成为社会关注的重大问题。修订草案以问题为导向,靶向发力,解决突出问题。三是把实践做法上升为法规制度。修订草案把经过实践验证的有效措施,提炼、固化、上升为法规制度,经过多轮修改完善,增强可操作性,力求体现陕西特色。
  为做好《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审议工作,陕西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惠进才谈到,省人大社会委提前介入,及时跟进实施办法的修订工作,多次组织召开不同范围座谈会,并深入社区、学校、儿童福利院等实地调研,广泛听取基层部门、部分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及立法专家的意见建议。11月21日,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召开委员会会议,对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前期调研中梳理形成的意见建议已被采纳或部分采纳。委员会审议后提出相关意见建议:第二章家庭保护,建议第七条第一款增加“父母分居或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监护职责,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形式限制或妨碍另一方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监护职责”的内容。第五章网络保护,建议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个人信息处理者、智能终端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的内容。第六章政府保护,建议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增加:“有条件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建立儿童主任岗位补贴制度。”的内容等。
  作为学校代表的西安铁一中受邀参加《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征求意见会,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