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掉假货背后的专家“保护伞”

2024年06月10日 字数: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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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一则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滨江路小学教师粗暴对待学生的视频,引发广泛关注。
  视频里,一名教师在走廊上多次扇学生耳光,一旁的另一名教师并未上前制止,而对该学生进行暴力拖拽,并对其不停推搡。次日,港南区教育局发布情况通报称,已对涉事教师进行停课处理,并已开展调查工作,将根据查实情况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近些年,此类视频不断刺激公众眼球,体罚是否在教师惩戒权范围内,一直被议论至今。
  事实上,体罚学生一直是被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中均明确,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
  “惩戒不包括体罚”
  不久前,湖南省湘乡市刚发生过类似的情况。因学生不会做题,老师大声对学生进行辱骂,并对其有多次推搡、掐脸、扯头发、用书本打脸的行为。
  随后,湘乡市教育局发布通报称:目前,该局已暂停涉事教师工作并责令其接受调查,同时安排专业人员对学生进行心理辅导。后续将对涉事教师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举一反三,强化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师行为,坚决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对于上述体罚方式,2020年12月23日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中将其明确为不得作为教育惩戒措施对学生实施的行为。
  学校、教师不得采取的教育惩戒措施还包括: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等。
  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明确,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义务教育法中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教师法中规定,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或者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曾参与《规则》起草的广西大学法学院教授管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惩戒不包括体罚。惩戒的目的是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而非发泄教师的情绪。”
  《规则》明确提出,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可以惩戒的六种情形
  “以前我上学的时候老师经常打骂学生,现在我们不敢管学生,连比较严重的话都不敢说,怕学生家长找来说我们侮辱孩子。”河北某小学的班主任刘诃(化名)告诉记者,现在家长的权利意识比较强,学生自尊心也比较强,对难管的学生束手无策。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公共法律服务事务部主任陈亮认为,适当的教育惩戒可以纠正学生的不良行为,帮助他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引导他们遵守规则和标准。
  陈亮表示,合理的惩戒通常指的是教育者为了维持课堂秩序、纠正学生行为而采取的非体罚的措施,旨在帮助学生改正一些不当的行为。并且这些惩戒措施应该是公正的透明的,且与学生的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相匹配。
  现在,刘诃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不敢罚写、罚站,主要以关怀教育为主。她表示,学校大多数老师对于合理惩戒的边界并不清楚。
  在什么情况下,教师可以依法对学生进行惩戒?
  《规则》第七条明确规定,对于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