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枫桥经验”视域下乡约的 治理功能研究

2024年06月10日 字数:2165
  治理智慧,将其创造性地运用于现代社会基层治理中。这种“枫桥+乡约”的治理智慧,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社会治理实践中的生动体现,将《吕氏乡约》之内容与“枫桥经验”熔铸在一起形成的“蓝田新乡约”,为乡村社会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文化支撑。“蓝田新乡约”强调“公正处理家庭关系,友善化解家庭纠纷。规劝酗酒行为,禁止酒驾。对维护正义、见义勇为的人和事,应声援支持,鼓励帮助。平等相待,不得排挤、歧视或恶意对待”,发挥着民间矛盾纠纷前端化解的重要功能。通过评理说事、定分止争、依法调解、跟进化解彻底解决矛盾纠纷,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维护乡村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
  裨补法律功能。在古代乡村社会,社会秩序的运行是以“礼”为核心标准的,礼的作用在于维护秩序、巩固政权、完善国家调控手段。目前,在部分农村地区,农民群体的文化水平普遍较低,法制意识薄弱,乡土传统的熟人社会关系网络使得他们更倾向于依靠习惯法、民间调解等非正式制度来解决矛盾纠纷,农民“厌诉耻讼”的心理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现代法治精神在农村的普及,“有法不用”情况突出。法治秩序的建立,不仅需要法律条文的设定,还需要人民普遍的信仰遵从。道德制裁的效果是让人不愿为恶,而法律制裁只是使人不敢为恶,在乡村社会中化解矛盾纠纷,靠法律往往达不到满意的效果,这便需要发挥乡约的重要作用。“蓝田新乡约”强调“依法保障老人、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村民应保障子女受教育的权利,不得强迫其辍学打工。不得有意破坏或损坏公共设施和文物古迹。对损坏公共设施和文物古迹者,应据情节给予相应惩处”,用民间规范宣传法律知识,能够补充法律执行不足之处。应充分尊重和利用乡约民俗中的积极元素,将其与现代法治理念相结合,使之成为推动乡村社会治理、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辅助手段。要引导和支持农民群众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和完善具有地方特色的乡规民约,使其成为约束和规范村民行为、调处矛盾纠纷的有效工具。要建立和完善乡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作用,将乡规民约融入矛盾纠纷的调解过程,做到既有法律的刚性约束,又有乡约习俗的柔性引导,形成法律与乡约互为补充的治理格局。
  “蓝田新乡约”治理功能的优化路径
  完善“蓝田新乡约”的制定与执行机制。完善“蓝田新乡约”的制定与执行机制是优化其治理功能的关键。在制定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扬基层民主,广泛征求和吸纳村民意见,让全体村民参与到乡约的制定过程中来,不仅能确保乡约内容“接地气”,反映村民意愿,也能增进村民对乡约的认同感和自觉遵守的积极性。“蓝田新乡约”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执行机制,明确各级组织、村两委以及村民个人在执行乡约中的具体职责边界,设立相应的监督机构或程序,对乡约实施情况进行持续跟踪和评估,保障乡约的实践效果。要维护乡约的权威性与严肃性,“蓝田新乡约”不仅是一份乡村自治的规范文本,更是法治理念在乡村落地生根的重要载体,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制定、执行和监督机制,才能让乡约在乡村治理中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加强乡村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是提升“蓝田新乡约”治理功能的重要保障,应推动乡村治理体系的完善和创新,加强乡村治理组织的建设和管理,提高治理效率和效果。在现有的治理体系基础上,不断探索创新,优化整合各类资源,探索建立健全涵盖党务、政务、村务、服务于一体的乡村治理体系,确保乡村治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探索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搭建乡村治理数字化平台,提高乡村治理的智能化、精细化水平。只有通过多维度、深层次的改革与创新,才能真正激活“蓝田新乡约”的治理功能,推动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服务于乡村振兴大局,构建和谐、繁荣、法治的美丽乡村。
  探索“蓝田新乡约”与其他治理方式的协同作用。在实践中,应积极倡导并推行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自治是指依托“蓝田新乡约”,强化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和自我监督;法治则要求乡约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保持一致,通过法治手段保障乡约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德治则是弘扬乡村优秀传统文化,借助乡约传播正确价值观,引导村民崇德向善,形成良好社会风气。三者相互补充、相互支撑,共同提升乡村治理效能。“蓝田新乡约”的治理功能优化离不开多元共治格局的构建和内外部力量的紧密配合,只有充分调动各种积极因素,才能真正实现乡村治理的科学化、法治化、现代化,为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奠定坚实的基础。
  跨越宋元明清至新中国,大破大立、兴衰演进的历史折射于一本《吕氏乡约》。乡村治理是国家稳定的基础,乡约作为乡村地区的“天然法律”,深刻展现了乡土文化与乡风文明,是乡村治理的重要工具。新时代“蓝田新乡约”在乡村社会秩序建构、化解矛盾冲突、促进和谐稳定以及提升治理效能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不仅有效维护了乡村社会的秩序,为村民提供了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同时提升了乡村治理的效率和效果,使乡村治理更加科学、民主和高效。“乡乡皆然,县有不治乎?县县皆然,天下其有不太平乎?”,通过研究发掘《吕氏乡约》为代表的“乡约”的治理功能、汲取治理智慧,对于建设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维持乡村社会和谐稳定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编辑/燕子(hchwyx7810@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