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枫桥经验”视域下乡约的 治理功能研究
2024年0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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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过失相规”一节规定了“犯义之过六、犯约之过四、不修之过五”等过错,每次触犯都要记录在册,累计三次犯罪就要施以惩戒。但乡约的实施不同于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法律,它的实施主要依靠人民的自觉遵守与相互监督,具有公共道德的意味。“蓝田新乡约”从道德教化方面,教导村民要“爱国爱乡、诚实守信、尊老爱幼、和美夫妻、友爱兄弟、敦教子女”,彰显了德治在乡村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价值。自治是乡村人民主体地位的重要体现,是人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保障,礼作为人民群众长期生活实践的产物,受到人们长期的自觉遵守与积极维护,彰显了群众自治。乡约中建构乡村秩序的治理思想与“三治”理念相得益彰,能够为国家节省宝贵的治理资源。
乡约社会治理功能的具体展开
价值引领功能。乡约作为一种社会规范,通过明确的行为准则和道德标准,引导村民自觉遵守乡村社会的公共秩序和道德规范。《吕氏乡约》的主体内容“德业相劝、礼俗相交”两部分,鲜明地体现了“德”、“礼”在乡村治理中的价值引领作用。礼的施行主要通过人们的自主学习、自觉遵守、反思监督实现,典型地体现为以乡约为核心的治理格局,乡约恰如乡土教材,村民都自觉学习、尊重、遵守乡约,潜移默化地传递着德礼教化的价值观,有力地发挥了乡村教化、社会救助、治安维稳、文化传承等社会作用。“蓝田新乡约”是新时代背景下,对乡村文化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一次深度践行和创新融合,从其立约目的便可见一斑,“蓝田新乡约”开宗明义地指出,“时移境迁,乡村巨变,为弘扬优秀传统,建设美好家园,特传承和赓续《吕氏乡约》,订立《蓝田新乡约》”。“蓝田新乡约”的制定既汲取了传统乡约制度中的治理智慧和深厚文化底蕴,又紧密结合新时代社会发展的需求和特征,实现了传统文化与现代文明的有效对接。在内容上,注重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基本规范;形式上与时俱进,以更加贴近现代乡村生活的方式进行传播和普及,使之成为引导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重要载体。“蓝田新乡约”不仅是对传统乡约文化的继承和发扬,更是对新时代乡村文化价值体系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对于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提升乡村文化软实力具有重要意义。
秩序建构功能。在乡土社会中,约束人们的规则是浑道德与法律一体的伦理规范,相较于社会制定的法律制度,伦理规范对人们的要求更加细琐,涉及日常行为、思想观念、等级划分、婚姻嫁娶、财产支配各个层面。《吕氏乡约》所叙的乡村社会基层,执行国家行政意志的组织实质上是宗族,传达宗族的管理意志、维系国家、宗族与村落的,不是官方的行政指令,而是乡土社会约定俗成的文化精神,即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各种道德自律与伦理规范,主要表现为修订成册的—乡约。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法治内涵包括以制度化、法治化为根本保障,以人民的满意度为有效性标准,对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承继。“蓝田新乡约”第二节“过失相规”便强调“不得聚众或参与赌博;不得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不得蓄意制造事端,扰乱乡间治安秩序;不得欺行霸市,损害他人”等内容,教导村民从思想上、行为中遵守乡间治安秩序,自觉监督落实维护秩序的责任。“蓝田新乡约”是对传统乡约规范理念的承继和现代化拓展,它既保留并强化了乡土社会原有基于道德伦理和宗族关系的内生秩序机制,也融入了现代法治和社会治理的新要求,形成了既有历史延续性又有时代进步性的新型乡村秩序规范。类似于传统乡约,《蓝田新乡约》依然重视在微观层面上通过道德规范来指导和约束村民的行为习惯、家庭伦理以及邻里关系,构建起一种深入人心、细致入微的社会行为准则,有助于培育淳朴善良、和睦相处的乡村社会氛围。同时,不同于过去过度依赖宗族力量,“蓝田新乡约”在尊重和保护传统宗族文化的同时,更加强调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通过建立和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实现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形成与现代法治精神相协调的基层社会治理模式。
矛盾化解功能。枫桥经验是当代社会治理的重要成果,《吕氏乡约》与“枫桥经验”在矛盾化解方面具有诸多共通之处。《吕氏乡约》与“枫桥经验”二者都服务于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建设,在预防犯罪、化解矛盾的方法上呈现出高度的契合性,枫桥经验可谓传承了乡约的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