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间借贷纠纷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2024年06月10日 字数:2187
  的规定。在民间借贷实践中,借贷关系的当事人往往是以合同的形式达成合意的,法院的裁判依据也大多是以合同法的相关内容为基础的。因此,第十二章的内容在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成立、效力、利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而《最高院民间借贷规定》是我国当前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法律规范中联系最为紧密的法律规则,但是由于其法律属性为司法解释,导致其效力位阶不高,虽然其内容和规则设计具有合理性(甚至一定的前瞻性),但是其合法性问题仍然无法回避。
  刑事法律的相关规则。在刑事法律中,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了部分涉及民间借贷犯罪的罪名,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高利转贷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等。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还先后出台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司法解释,为准确甄别民间借贷案件中的刑民交叉问题以及法律适用提供了重要依据。总体而言,我国现行刑事法律中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则设计对遏制以民间借贷为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侵害当事人财产的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刑事手段的严厉性和强制性,在实践中存在民间借贷的入罪门槛低、民间借贷泛刑罚化、社会公众认同感低等问题。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规制失灵的表现
  过于注重刑事规制。现实中,无论是当事人还是政府(含司法机关),在处理民事借贷纠纷时,都有诉诸刑事手段解决纠纷的倾向。尤其是各级政府出于政绩和维护稳定的考量,在当地出现了影响较大的民间借贷纠纷时,深恐其引发群体性事件而往往会以入刑了事来平息众怒,甚至在实践中“以刑促民”的案例也比比皆是。尤其是随着近年来在“改善营商环境”这一新的政绩理念的支配下,部分地方政府在涉及本地当事人的民间借贷纠纷中更是以刑事手段为本地当事人提供保护,甚至有部分地方政府将其宣称为给本地企业“保驾护航”,并作为本地“打造优质营商环境”的证据。笔者认为,从长远来看,只要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则市场主体对于投融资的需求就会不断增长和扩张,这种趋势是不会改变的。因此,过于倚重用刑事手段来压制和控制市场需求的效果是有限的,甚至是有害的。因此,将规制民间借贷寄托于重刑之上是其不可承受之重,也无法达到化解和预防民间借贷纠纷风险的需求。
  缺乏专门性的法律规则。目前我国没有关于民间借贷的专门性法律规则,与其有关的规则主要散见于民事和刑事的单行法律、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中。这就导致当前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缺乏内在的一致性和协调性,甚至出现对于同一民间借贷行为依据不同的规则会得出差异化明显的裁判结果。虽然当前社会各界对《民法典》抱以厚望,但是笔者认为《民法典》在对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上效果有限,并不乐观。以《民法典》中与民间借贷联系最为密切的合同编为例,其于2020年编制而成,但与之前《合同法》相比,其在借款合同一节中的规则设计并没有创造性的新变化,主要内容依旧是建立在契约自由基础上借款合同的期限、利息、合同的形式等内容,与防范和化解民间借贷纠纷的现实需求不符。因此,由于现行民间借贷的相关制度供给已经无法满足市场需求,在短期内也很难再产生“帕累托改进”的制度增效。因此,尽快制定专门性的法律规则便显得尤为必要。
  借贷市场信息不透明。在当今民间借贷类型和行为不断创新化、网络化的背景下,政府与市场、民间借贷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越发凸显出来。这不但不利于政府对民间借贷市场的掌控和监管,也大大增加了交易的风险和潜在的隐患。例如,2011年温州发生的民间借贷危机就是典型的案例。当时的温州民间借贷业务参与主体非常的广泛,数额十分巨大,但是无论是当地政府还是金融监管部门都未引起重视,相关交易主体更不可能主动去向社会或者监管部门披露相关信息。正是由于市场信息的不透明和隐蔽性,直到日后危机爆发,通过媒体报道、当事人“上访”、政府发布信息、法院裁判文书披露等途径才暴露出当地民间借贷市场的乱象和监管部门的缺位。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规制失灵的原因
  忽视了不同民间借贷风险的差异。民间借贷可以类别化为营利性民间借贷和非营利性民间借贷,在这两种不同的借贷模式中,风险的可控性是不同的。非营利性民间借贷风险小,而营利性民间借贷风险大,破坏性强。随着市场的变化和交易的更新,民间借贷市场中新型的、职业性的营利性民间借贷主体开始出现。新的主体引发新的风险事件频发,最为典型者莫过于各种网贷平台业务快速发展而导致乱象从生,屡屡出现动辄金额数百亿的P2P平台爆雷事件,严重影响了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政府金融抑制思想占据主导。我国在金融发展过程中一直偏重于金融安全,为了防止金融安全演变为危及国家经济安全事件,政府在对待我国金融发展时以金融抑制思想为主导,反映到法律规制手段上就是偏重于事后的刑事处罚举措。迫使民间借贷市场转移到地下,增加了风险的隐蔽性。
  对“影子银行”的危害认识不足。“影子银行”是近年来金融学中出现的新的概念,一般是指游离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从事类似银行业务的信用中介体系。在国际上,影子银行的存在被认为是导致全球性金融危机的重要推手之一,值得我国监管部门重视和研究。近年来,随着新型借贷平台的出现和新型借贷方式的不断创新,使得民间借贷的中介功能被大大的加强,部分地区的民间借贷市场甚至已经形成了具备一定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