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过程人民民主高质量发展的法治保障
2024年06月10日
字数:2044
利、政治权利、人身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监督权等。例如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二款保障了人民的平等权,该规定是全过程人民民主高质量发展的基础,离开了人民主体的平等地位,民主制度就不可能存在,全过程人民民主无从立足和发展。第三款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是广泛的,是对全体公民的人权保障,当然包含民主运行当中处于少数的人。尽管在民主制下大多数的决策是由多数人作出的,但是在民主运行的各个环节均应遵守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原则,不能因为多数人的合意而侵犯少数人的人权。《宪法》的该条规定既为全过程人民民主提供了制度保障,又对全过程人民民主进行了制度约束,使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宪法框架内高质量发展。我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该规定保障了全过程人民民主主体的广泛性。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该规定赋予了人民对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监督权,并且没有为监督权的行使设置限制,意味着人民可以在国家机关运行的各个环节行使监督权,反应了全过程人民民主权利的持续性。我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该规定确立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居民和村民可以在本组织内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与《宪法》三十四条相结合,我国宪法保障了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相统一。在宪法的基础上,我国其他法律对人民民主权利作出了细化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立法法等法律更是将“坚持全过程民主”“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纳入法律原则。现有的法定民主制度日趋完善,然而徒法不能自行,应做好贯彻实施,使法律制度落地生根。
坚持民主立法和立法保障民主。全过程人民民主高质量发展要求通过立法将人民的意愿凝聚起来,有效形成共识,通过合法程序上升为法律。要保证国家法律的人民性,使国家法律真正反应人民愿望,回应人民关切,保障人民权利,就要坚持民主立法,又要通过立法加强对民主的保障。在立法过程中应从立法案立项到立法案起草,到立法草案的审议、论证、评估等全部环节设置畅通的渠道,引入民主方式,运用民主方法,使人民在立法工作各环节都能有效参与,表达意愿。同时要发挥人大代表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通过人大代表向人民宣传民主理念、民主权利和行使途径,提高人民的政治智识,增强人民的主人翁意识,培养人民参与立法的积极性和民主能力。基层立法联系点和立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制度的设立为民主立法打通了渠道,使人民的意愿直达立法的核心机关,在立法层面将间接民主与直接民主有效结合,既保证了立法的科学性,又凸显了立法的民主性。另一方面,通过立法保障民主,首先应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应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原则,注重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其次要为人民有效行使国家权力建立纽带桥梁,不仅通过人大代表来间接行使权力,而且要创建人民直接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与决策的法律制度,创设完善的民主程序,保障人民在法治框架内充分行使国家权力。
人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程序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表现形态。人民在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充分的了解政策制定的原因、目的、方式等因素,同时能够有效的表达自身愿望,提出意见建议,并进行有效监督是全过程人民民主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保证了民主的真实性。国务院印发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作出了规定。其中第二节专节规定了保证公众参与的形式和程序。
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立法和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的民主恳谈会、咨询会、评估会等做法制度化,条件成熟时上升为法律。
坚持以党内民主引领人民民主。2022年新修订的党章在序言中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全过程人民民主,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切实保障人民管理国家事物和社会事物、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的权利。尊重和保障人权。”党内民主为人民民主开创了道路,提供了指引。在党的领导下,民主集中制进入国家宪法,规定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将党的群众路线贯穿到党治国理政的全部活动当中。这一点与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高度契合,使民主进入国家治理全过程。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让人民群众的呼声可以畅通的传入党和国家治理、决策、执行、监督的所有环节。
编辑/李程(lcpupu@126.com)
坚持民主立法和立法保障民主。全过程人民民主高质量发展要求通过立法将人民的意愿凝聚起来,有效形成共识,通过合法程序上升为法律。要保证国家法律的人民性,使国家法律真正反应人民愿望,回应人民关切,保障人民权利,就要坚持民主立法,又要通过立法加强对民主的保障。在立法过程中应从立法案立项到立法案起草,到立法草案的审议、论证、评估等全部环节设置畅通的渠道,引入民主方式,运用民主方法,使人民在立法工作各环节都能有效参与,表达意愿。同时要发挥人大代表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通过人大代表向人民宣传民主理念、民主权利和行使途径,提高人民的政治智识,增强人民的主人翁意识,培养人民参与立法的积极性和民主能力。基层立法联系点和立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制度的设立为民主立法打通了渠道,使人民的意愿直达立法的核心机关,在立法层面将间接民主与直接民主有效结合,既保证了立法的科学性,又凸显了立法的民主性。另一方面,通过立法保障民主,首先应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应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原则,注重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其次要为人民有效行使国家权力建立纽带桥梁,不仅通过人大代表来间接行使权力,而且要创建人民直接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与决策的法律制度,创设完善的民主程序,保障人民在法治框架内充分行使国家权力。
人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程序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表现形态。人民在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充分的了解政策制定的原因、目的、方式等因素,同时能够有效的表达自身愿望,提出意见建议,并进行有效监督是全过程人民民主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保证了民主的真实性。国务院印发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作出了规定。其中第二节专节规定了保证公众参与的形式和程序。
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立法和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的民主恳谈会、咨询会、评估会等做法制度化,条件成熟时上升为法律。
坚持以党内民主引领人民民主。2022年新修订的党章在序言中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全过程人民民主,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切实保障人民管理国家事物和社会事物、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的权利。尊重和保障人权。”党内民主为人民民主开创了道路,提供了指引。在党的领导下,民主集中制进入国家宪法,规定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将党的群众路线贯穿到党治国理政的全部活动当中。这一点与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高度契合,使民主进入国家治理全过程。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让人民群众的呼声可以畅通的传入党和国家治理、决策、执行、监督的所有环节。
编辑/李程(lcpupu@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