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网络消费纠纷如何维权?
2024年06月10日
字数:1698
时基准价-价保系统已经返还的金额。下单时基准价=下单时商品价-下单时优惠金额(优惠金额包含直降、返现、返券、满减等)。申请价保时基准价=申请价保时商品价-申请价保时优惠金额(优惠金额包含直降、返现、返券、满减等)。举例说明:下单时商品为1000元,下单时使用优惠金额为100元,申请价保时商品为1000元,申请价保时优惠金额为200元,则下单时基准价为1000-100=900元,申请价保时基准价为1000-200=800元,单品价保金额为900-800=100元。”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基于对被告平台的信任,与平台之间具有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应遵守对涉案商品达成的价保期限和计算方式等相关合同内容。原告享受价保服务,被告应按照约定提供价保服务。根据双方达成的价保规则显示,享有价保服务的基准价格应为优惠后的金额,而非商品原价,原告应当享有2022年6月1日涉案商品价款为470元的价保服务政策。
法院表示,平台价保规则是平台经营者制定的格式条款,属于消费者与平台经营者之间网络服务合同的重要内容,平台应按照其公示的价格保证金计算规则履行合同义务。在原告与第三方商家发生争议时,被告否认平台公示的价格保证金计算规则,未按照其公示的价保政策履行相关义务,平台对于争议纠纷的鉴定结果为“无法申请价保”,拒绝返还原告差价,违反了双方此前达成一致的约定,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有损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最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价保差价49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社区团购缺斤短两遇到纠纷该找谁?
近年来,微信群、小程序或者团购平台等社区团购形式极大地方便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但这种线上选购商品、线上支付、线下配送的方式,涉及生产商、供货商和团购平台等多个主体,让消费者在维权时产生困惑。董先生团购时就遇到了商品缺斤短两的问题,他将这三方一起诉至法院,那么应该由谁来担责呢?
2021年3月10日,原告董先生在A公司经营的团购平台下单购买了涉案商品,支付0.9元,货款收款方为A公司。该商品包装标注净含量65克,生产商为B公司。经检测,涉案商品实际净含量仅50g,明显少于标注净含量。
董先生要求解除合同、退货退款,并认为被告A公司是涉案商品经营者,销售不符合标准的食品,应与生产商B公司及供货商C商行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并主张500元惩罚性赔偿。
庭审中,三被告各执一词。A公司辩称,其仅是社区团购买菜平台的经营主体,并非实际销售者,涉案商品的实际销售者是C商行,A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生产商B公司辩称,其出厂的产品都是合格品,涉案商品为何缺少克重,其并不知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供应商C商行表示,其虽为团购平台供过货,但涉案商品不是其提供的,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查明,董先生在A公司经营的团购平台购买了涉案商品,双方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A公司虽然辩称其并非实际销售者,只是平台经营者,但A公司未能提供其在平台内公示的实际销售者的信息,以及涉案商品实际由被告C商行在团购平台上销售的相应证据,商品货款收款方也是A公司。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王红霞表示,平台采购模式下的社区团购经营者,若实际收取了消费者货款,却不能举证证明仅提供网络交易服务、争议商品实际由其他主体销售的,应当承担销售者责任。因此,法院认定A公司为涉案商品的销售者,承担产品销售者的责任。
关于原告主张500元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涉案商品标注的重量与实际检测重量存在明显差距,超出了允许存在的误差范围,而该重量差异并非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能够直接获知的。B公司作为商品生产者,不能够提供涉案商品出厂检测合格报告等材料,推定其存在欺诈故意,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而涉案食品包装并非被告A公司制作,标注内容并非A公司可决定,不足以认定A公司存在欺诈的故意,A公司不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此外,被告C商行表示其不是涉案商品的销售者,并提供了与被告A公司签署的合作合同,签署时间晚于涉案订单发生时间。原告要求被告C商行承担合同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未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A公司退货退款,若涉案商品不能退还,需折抵相应货款。500元惩罚性赔偿责任由B公司承担。
编辑/燕子(hchwyx7810@sina.com)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基于对被告平台的信任,与平台之间具有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应遵守对涉案商品达成的价保期限和计算方式等相关合同内容。原告享受价保服务,被告应按照约定提供价保服务。根据双方达成的价保规则显示,享有价保服务的基准价格应为优惠后的金额,而非商品原价,原告应当享有2022年6月1日涉案商品价款为470元的价保服务政策。
法院表示,平台价保规则是平台经营者制定的格式条款,属于消费者与平台经营者之间网络服务合同的重要内容,平台应按照其公示的价格保证金计算规则履行合同义务。在原告与第三方商家发生争议时,被告否认平台公示的价格保证金计算规则,未按照其公示的价保政策履行相关义务,平台对于争议纠纷的鉴定结果为“无法申请价保”,拒绝返还原告差价,违反了双方此前达成一致的约定,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有损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最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价保差价49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社区团购缺斤短两遇到纠纷该找谁?
近年来,微信群、小程序或者团购平台等社区团购形式极大地方便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但这种线上选购商品、线上支付、线下配送的方式,涉及生产商、供货商和团购平台等多个主体,让消费者在维权时产生困惑。董先生团购时就遇到了商品缺斤短两的问题,他将这三方一起诉至法院,那么应该由谁来担责呢?
2021年3月10日,原告董先生在A公司经营的团购平台下单购买了涉案商品,支付0.9元,货款收款方为A公司。该商品包装标注净含量65克,生产商为B公司。经检测,涉案商品实际净含量仅50g,明显少于标注净含量。
董先生要求解除合同、退货退款,并认为被告A公司是涉案商品经营者,销售不符合标准的食品,应与生产商B公司及供货商C商行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并主张500元惩罚性赔偿。
庭审中,三被告各执一词。A公司辩称,其仅是社区团购买菜平台的经营主体,并非实际销售者,涉案商品的实际销售者是C商行,A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生产商B公司辩称,其出厂的产品都是合格品,涉案商品为何缺少克重,其并不知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供应商C商行表示,其虽为团购平台供过货,但涉案商品不是其提供的,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查明,董先生在A公司经营的团购平台购买了涉案商品,双方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A公司虽然辩称其并非实际销售者,只是平台经营者,但A公司未能提供其在平台内公示的实际销售者的信息,以及涉案商品实际由被告C商行在团购平台上销售的相应证据,商品货款收款方也是A公司。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王红霞表示,平台采购模式下的社区团购经营者,若实际收取了消费者货款,却不能举证证明仅提供网络交易服务、争议商品实际由其他主体销售的,应当承担销售者责任。因此,法院认定A公司为涉案商品的销售者,承担产品销售者的责任。
关于原告主张500元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涉案商品标注的重量与实际检测重量存在明显差距,超出了允许存在的误差范围,而该重量差异并非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能够直接获知的。B公司作为商品生产者,不能够提供涉案商品出厂检测合格报告等材料,推定其存在欺诈故意,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而涉案食品包装并非被告A公司制作,标注内容并非A公司可决定,不足以认定A公司存在欺诈的故意,A公司不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此外,被告C商行表示其不是涉案商品的销售者,并提供了与被告A公司签署的合作合同,签署时间晚于涉案订单发生时间。原告要求被告C商行承担合同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未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A公司退货退款,若涉案商品不能退还,需折抵相应货款。500元惩罚性赔偿责任由B公司承担。
编辑/燕子(hchwyx7810@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