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线杆砸伤好心村民,谁之责?

2024年06月10日 字数:2083
  并于同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庭审中,原、被告围绕原告吴某某自行处置案涉电线杆的行为性质及两被告应否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展开了激烈的唇枪舌战。
  原告吴某某指出,案涉电线杆被撞发生倾斜后,在电信公司未及时进行处置的情况下,其为了消除案涉电线杆倾倒伤人的隐患,遂前往现象进行处置,其行为属于义务帮工,即无偿为电信公司提供劳务。按照相关义务帮工法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本案系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电信公司作为案涉电线杆的建设单位和被帮工人,对其从事帮工活动中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电信公司指出,原告在搬动电线杆过程中发生了人身伤害的事故,其对该客观事实予以认可。但对原告吴某某基于与电信公司成立义务帮工的法律关系,以义务帮工人受到伤害要求被帮工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张,其不予认可。
  被告人保公司辩解称,案涉保险合同约定,公众责任险承担的是电信公司所属的设备设施因自然灾害或是意外事故造成第三人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虽然本案立案的案由是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但本案中义务帮工的法律关系并不成立。本案系因原告自身过错导致,电信公司并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其作为电信公司公众责任险的承保公司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见义勇为
  婺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如何界定案涉事件中吴某某与电信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电信公司对吴某某受到的人身损害是否存在过错,以及案涉事件是否属于人保公司的公众责任险赔付范围。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首先,针对吴某某与电信公司是否成立义务帮工关系的问题。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精神,帮工关系应具备无偿性、临时性和合意性。但本案中,电信公司事先没有向吴某某求工,吴某某也未向电信公司作出主动帮工的意思表示,电信公司对吴某某扶持电线杆的行为毫不知情,双方事先并未达成合意,故双方间不成立义务帮工关系。
  其次,关于本案是否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的问题。该条是关于建筑物、构筑物等倒塌、塌陷损害责任的规定,采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本案中,吴某某人为扶持电线杆的行为因素系导致其受伤的主要原因力,这种人力介入后产生的倒塌不属于上述法条中强调物体自发动作的倒塌、塌陷情形,故其据此主张案涉事件可以适用该侵权责任条款的依据不足。
  最后,关于如何界定双方法律关系的问题。根据在案证据,吴某某能够意识到倾斜在路上的电线杆存在随时可能倒塌的紧迫危险,其主观上具有为了维护国家、集体和社会公众的利益的目的。在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情形下,吴某某与其儿子参与排险的行为具有自发性、主动性。吴某某在扶持电线杆的过程中受伤,其受到的人身损害与该排险行为亦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吴某某在案涉事件中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行为,本案的案由应为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本案电信公司作为电线杆的所有者,亦作为安全保障管理者,在案涉电线杆倾斜后未及时进行抢修,也没有在电线杆附近设置警戒线、警示牌等明显警示标志或者采取其他安全措施加以提醒和防范,电信公司这疏于抢修和管理的行为致使电线杆客观上存在危险性,与吴某某在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过程中不慎被电线杆砸伤这一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电信公司对案涉事件存在过错。
  但考虑到电信公司在吴某某受伤后实施了补救措施,加之吴某某自身确有存在疏忽大意或过分自信的主观过失,故法院酌情确定电信公司对吴某某的合理损失承担30%的过错责任。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人保公司与电信公司签订的公众责任合法有效,虽然当事人针对案涉事件是否符合保险条款定义的“意外事故”出现分歧,但即使吴某某在扶持倾斜的电线杆之前已经预见到相应的风险,但不能因此否定该事故的意外性质,故人保公司应按案涉保险合同约定,在承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2022年5月5日,婺城法院对外公布本案一审判决结果:一、被告人保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公众责任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吴某某各项损失80551.79元;二、驳回原告吴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编辑/李程(lcpupu@126.com)


   [案件点评]
  见义勇为属于特殊的无因管理,适用前提应当是见义勇为者对于被施救者没有法定和约定的救助义务,并且应符合为了保护他人民事权益、具有受到损害的事实及行为与其个人遭受损害具有因果关系三个要件,对照本案事实,吴某某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
  保险人提供的保险合同系格式合同,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在当事人对有险条款文句的理解出现分歧时,应当从保护弱势一方利益的目的出发,综合判断二者之间的利益与权利义务分配,因此,结合本案案情,因认定案涉事件为意外事故,人保公司应承担理赔责任。
  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为社会所倡导。为了弘扬社会主义的良好风尚,鼓励和支持舍己为人的高尚行为,防止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的情形,同时也为了较好地解决矛盾、平衡利益、分担损失,法院判令电信公司对吴某某因见义勇为行为受到的损害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