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长候选人 作政府工作报告不妥
2024年06月10日
字数:615
文/武春
实践中,镇长候选人在人代会上代表政府作政府工作报告的现象在一些地方时有发生,笔者认为此种做法不妥。
依据《地方组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可知,向乡镇人代会提出乡镇领导人员也即乡镇长、副乡镇长候选人的主体只有二个,一是乡镇人大主席团,二是乡镇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法律没有赋予县(市)委向乡镇人代会提名乡镇长候选人的权力,因而,“县(市)委向乡镇人代会提名乡镇长候选人”的表述是有瑕疵的。
实践中,党委提名乡镇长候选人实际上是向乡镇人大主席团推荐候选人,乡镇人大主席团都是按照党委的推荐向人代会提名乡镇长候选人的。值得注意的是,从理论上来看,只有在乡镇人代会通过选举办法、主席团和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名乡镇长候选人之后才能确定乡镇长候选人。
根据《地方组织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实行乡长镇长负责制,乡镇长主持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为此,在乡镇人代会上代表政府作工作报告的人应该是乡镇长,如果乡镇长缺位,也只能或只应该是副乡镇长,因为副乡镇长也是法定的乡镇政府领导人员。其他人员不具备代表乡镇政府的资格,由乡镇长候选人代表乡镇政府作工作报告不符合地方组织法的规定。
再者,召开人代会时,日程安排往往都是先作政府工作报告,然后进行大会选举。在作政府工作报告时,乡镇人大主席团和代表十人以上联名还没有提名乡镇长候选人,因而此时还没有确定乡镇长候选人,一些地方由还没有确定的乡镇长候选人以乡镇长候选人的名义作政府工作报告,这种做法更为不妥。
实践中,镇长候选人在人代会上代表政府作政府工作报告的现象在一些地方时有发生,笔者认为此种做法不妥。
依据《地方组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可知,向乡镇人代会提出乡镇领导人员也即乡镇长、副乡镇长候选人的主体只有二个,一是乡镇人大主席团,二是乡镇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法律没有赋予县(市)委向乡镇人代会提名乡镇长候选人的权力,因而,“县(市)委向乡镇人代会提名乡镇长候选人”的表述是有瑕疵的。
实践中,党委提名乡镇长候选人实际上是向乡镇人大主席团推荐候选人,乡镇人大主席团都是按照党委的推荐向人代会提名乡镇长候选人的。值得注意的是,从理论上来看,只有在乡镇人代会通过选举办法、主席团和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名乡镇长候选人之后才能确定乡镇长候选人。
根据《地方组织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实行乡长镇长负责制,乡镇长主持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为此,在乡镇人代会上代表政府作工作报告的人应该是乡镇长,如果乡镇长缺位,也只能或只应该是副乡镇长,因为副乡镇长也是法定的乡镇政府领导人员。其他人员不具备代表乡镇政府的资格,由乡镇长候选人代表乡镇政府作工作报告不符合地方组织法的规定。
再者,召开人代会时,日程安排往往都是先作政府工作报告,然后进行大会选举。在作政府工作报告时,乡镇人大主席团和代表十人以上联名还没有提名乡镇长候选人,因而此时还没有确定乡镇长候选人,一些地方由还没有确定的乡镇长候选人以乡镇长候选人的名义作政府工作报告,这种做法更为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