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修改,助推慈善组织公信力

2024年06月10日 字数: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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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通过规定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从而使得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纳入统一的监管框架。”章高荣说。
  推动良法善治 确保慈善在阳光下运行
  现行的慈善法是我国第一部慈善领域的基础性法律,确立了慈善领域的基础法律秩序,弥补了立法空白,为促进我国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环境。为了确保慈善在阳光下运行,法律法规明确了慈善领域应及时、准确地把握信息公开原则,确保公众了解自己捐款和资助的使用情况,同时也逐渐强化监督机制,对违规行为进行及时处理和惩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法室主任石宏在其文章中提到,慈善事业需要在阳光下进行。此次慈善法修改,既完善了促进措施的相关规定,激发各方参与慈善活动的热情,也明确了对慈善活动的监管要求,划出底线、亮出红线,确保慈善事业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
  慈善领域的规范运行一方面依托于法律法规和配套制度的不断完善和优化,另一方面也需要建立一个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和慈善组织三方协调互补的综合机制。章高荣认为,尤其是在行政监管方面,一方面要构建综合监管能力,加强监管,提高监管的公平性,对于政府背景慈善组织和民间慈善组织一视同仁。另一方面也应避免监管过度,对慈善组织的监管应该坚持监管与发展并重,避免因为严监管而一刀切。他建议,在制度层面可以考虑建立起诸如业务主管单位免责清单等制度安排,对于慈善组织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尤其是非主观故意的应该以引导和规范为主,从而创造一个良性的发展环境。此外,还应增强行政管理部门在信息公开等方面的主体责任。“信息公开不是慈善组织规范运行的唯一要求,但是信息公开无疑有助于慈善组织规范运行。因此,应该加强慈善中国等信息平台的建设,为第三方监督提供便利性。”章高荣说。
  修改后的慈善法不但明确要给予慈善事业税收优惠政策,还将财政、税务部门作为完善政策的责任部门。同时,修改后的慈善法在多处都明确提及不同部门间的责任分工。“建议与慈善法第三条相关的民政、应急管理、教育、科技、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体育以及生态环境等职能部门转换思路,主动开列各部门所辖公共事务鼓励、引导和支持慈善组织进入的领域清单及准入条件,促进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傅昌波说。
  此外,傅昌波认为,还要依托数字手段提升监管效能。修正后的慈善法加大了信息化管理的内容比重,特别是完善了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公募资质、信息公开、个人求助网络平台管理等规范。在慈善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深度融合的全媒体时代,需要民政、税务、金融监管等部门寓监管于服务之中,加快提升智慧监管、柔性监管等能力,改进监管手段,优化监管流程,提升监管效能。
  傅昌波建议,要高标准建设全国统一的慈善数据填报标准和信息公示平台,完善慈善组织与民政、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税务、网信、金融监管、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医保等政府职能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机制,为推动更多社会资源用于慈善目的、促进慈善事业蓬勃发展提供有力支撑。“慈善事业的资源来自社会的自愿奉献,其本质是政府和社会力量对于公共议题的合作治理,能够最大程度发挥社会调节和居民自治的优势,形成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由相关部门主动引导和服务与所辖公共事务相关的慈善事业,有利于提升政社合作的效能,促进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傅昌波说。
  编辑/李卫锋(lwf263@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