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修改,助推慈善组织公信力
2024年06月10日
字数:1994
中一些慈善组织存在慈善款物募集和使用情况公开不及时等问题,新修改的慈善法增设了应急慈善专章,对应急状态下募捐信息公开作出严格规定。
据华东政法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副教授章高荣介绍:“针对应急慈善中物资拨付、信息披露和公开募捐的问题,修改后的慈善法要求,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及时分配或者使用募得款物,在应急处置与救援阶段至少每五日公开一次募得款物的接收情况,及时公开分配、使用情况。同时,考虑到重大突发事件下慈善救助的时效性要求,规定‘无法在募捐活动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的,应当在活动开始后十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修改后的慈善法在应急慈善专章还建立了系统的制度,全面助推慈善组织公信力的提升。“修改后的慈善法从政府和慈善组织两个主体切入,从协调机制建立、慈善组织参与、地方政府配合三个功能出发建立了系统的制度安排。”章高荣解释道:“首先,规定和厘清了政府在应急慈善中的定位和职能。在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社会救助时,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协调机制,明确专门机构、人员,提供需求信息,及时有序引导慈善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其次,鼓励慈善组织、慈善行业组织建立应急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协商合作,提高慈善组织运行和慈善资源使用的效率。最后,考虑到应急慈善中慈善活动的开展尤其是物资的分配需要充分依托地方政府的行政体系,在建立协调机制外,进一步强调了地方政府的责任。”
健全监管制度机制 提高慈善治理现代化水平
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着慈善领域的法律制度。国家对慈善组织的注册、运营、筹款等各个环节进行了严格的监管,要求慈善组织必须依法注册、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同时,对违法违规的慈善组织进行严厉打击,确保慈善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近年来,我国慈善监督体系逐步健全,对慈善组织的监督,包括财务监督、项目实施监督、资金使用监督等方面。同时,媒体和公众对慈善组织的关注和监督也越来越严格,促进慈善组织不断提升透明度和公信力。随着数字技术和互联网的发展,一些信息平台的出现提高了监管效率和透明度,为慈善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动力。
尽管我国慈善领域监管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需加强监管机构的能力建设、提高慈善组织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十三届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何毅亭在作慈善法(修订草案)说明时曾谈到,当前我国监管制度机制还不完善,监管不足与监管过度并存。
新修改的慈善法强化了领导监督,进一步提升慈善治理现代化水平,明确慈善工作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慈善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社会正义、补充社会保障、协同社会治理、培育核心价值、助推社会创新、发展民间外交、提升家庭文明、实现自我价值等方面有着重要作用。”傅昌波表示,慈善事业关乎社会保障、财富分配、社会建设、家风家教等多方面的工作,必须旗帜鲜明地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但同时,也需要进一步改进党对慈善工作的领导,充分尊重捐赠人、慈善组织的意愿,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推进社会组织明确责权、依法自治、发挥作用”,保障各类慈善组织当好党的助手,更好服务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
修改后的慈善法监管力度加大,追责也更为详细。如要求慈善组织接受境外慈善捐赠、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慈善活动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批准、备案程序;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慈善信托的受托人信用记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组织评估制度,鼓励和支持第三方机构对慈善组织的内部治理、财务状况、项目开展情况以及信息公开等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修改后的慈善法明确加强慈善工作组织协调,这是对近年来各界呼吁的很好回应。”傅昌波表示,我国慈善事业的主管机关是民政部门,但其实慈善事业涉及面广泛,包括资金、税务等方面,如果是境外慈善组织活动,还需要公安、海关等部门的参与。慈善法在明确民政部门的全面监管职责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慈善事业的扶持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也明确了工信、公安、财税、审计、网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这是重要的制度安排。
另外,修改后的慈善法还新增了控制募捐成本的要求。“针对部分慈善组织在公开募捐过程中使用商业付费推流等手段,修改后的慈善法新增对募捐成本的要求,规定‘慈善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慈善活动,遵循管理费用、募捐成本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章高荣表示,针对之前慈善信托缺乏管理费用和支出比率的要求,修改后的慈善法明确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税务和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
据华东政法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副教授章高荣介绍:“针对应急慈善中物资拨付、信息披露和公开募捐的问题,修改后的慈善法要求,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及时分配或者使用募得款物,在应急处置与救援阶段至少每五日公开一次募得款物的接收情况,及时公开分配、使用情况。同时,考虑到重大突发事件下慈善救助的时效性要求,规定‘无法在募捐活动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的,应当在活动开始后十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修改后的慈善法在应急慈善专章还建立了系统的制度,全面助推慈善组织公信力的提升。“修改后的慈善法从政府和慈善组织两个主体切入,从协调机制建立、慈善组织参与、地方政府配合三个功能出发建立了系统的制度安排。”章高荣解释道:“首先,规定和厘清了政府在应急慈善中的定位和职能。在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社会救助时,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协调机制,明确专门机构、人员,提供需求信息,及时有序引导慈善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其次,鼓励慈善组织、慈善行业组织建立应急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协商合作,提高慈善组织运行和慈善资源使用的效率。最后,考虑到应急慈善中慈善活动的开展尤其是物资的分配需要充分依托地方政府的行政体系,在建立协调机制外,进一步强调了地方政府的责任。”
健全监管制度机制 提高慈善治理现代化水平
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着慈善领域的法律制度。国家对慈善组织的注册、运营、筹款等各个环节进行了严格的监管,要求慈善组织必须依法注册、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同时,对违法违规的慈善组织进行严厉打击,确保慈善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近年来,我国慈善监督体系逐步健全,对慈善组织的监督,包括财务监督、项目实施监督、资金使用监督等方面。同时,媒体和公众对慈善组织的关注和监督也越来越严格,促进慈善组织不断提升透明度和公信力。随着数字技术和互联网的发展,一些信息平台的出现提高了监管效率和透明度,为慈善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动力。
尽管我国慈善领域监管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需加强监管机构的能力建设、提高慈善组织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十三届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何毅亭在作慈善法(修订草案)说明时曾谈到,当前我国监管制度机制还不完善,监管不足与监管过度并存。
新修改的慈善法强化了领导监督,进一步提升慈善治理现代化水平,明确慈善工作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慈善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社会正义、补充社会保障、协同社会治理、培育核心价值、助推社会创新、发展民间外交、提升家庭文明、实现自我价值等方面有着重要作用。”傅昌波表示,慈善事业关乎社会保障、财富分配、社会建设、家风家教等多方面的工作,必须旗帜鲜明地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但同时,也需要进一步改进党对慈善工作的领导,充分尊重捐赠人、慈善组织的意愿,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推进社会组织明确责权、依法自治、发挥作用”,保障各类慈善组织当好党的助手,更好服务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
修改后的慈善法监管力度加大,追责也更为详细。如要求慈善组织接受境外慈善捐赠、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慈善活动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批准、备案程序;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慈善信托的受托人信用记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组织评估制度,鼓励和支持第三方机构对慈善组织的内部治理、财务状况、项目开展情况以及信息公开等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修改后的慈善法明确加强慈善工作组织协调,这是对近年来各界呼吁的很好回应。”傅昌波表示,我国慈善事业的主管机关是民政部门,但其实慈善事业涉及面广泛,包括资金、税务等方面,如果是境外慈善组织活动,还需要公安、海关等部门的参与。慈善法在明确民政部门的全面监管职责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慈善事业的扶持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也明确了工信、公安、财税、审计、网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这是重要的制度安排。
另外,修改后的慈善法还新增了控制募捐成本的要求。“针对部分慈善组织在公开募捐过程中使用商业付费推流等手段,修改后的慈善法新增对募捐成本的要求,规定‘慈善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慈善活动,遵循管理费用、募捐成本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章高荣表示,针对之前慈善信托缺乏管理费用和支出比率的要求,修改后的慈善法明确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税务和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