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互联网+慈善”新模式

2024年06月10日 字数:1537
  理办法,对求助信息发布和查验、平台服务、监督管理等作出规定,促进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健康规范发展。
  2020年10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慈善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曾提出,要“明确个人求助的条件和义务,加强平台责任、审查甄别、信息公开、风险提示和责任追溯”。此后,如何规范个人求助行为以及为个人求助提供服务的平台如何监管成为慈善法修法中备受关注、非常关键的问题。
  “此修改,首先填补了立法的空白。但更重要的是,作为上位法,主管部门接下来在制定更为明细的政策规则时有了法律上的依据。”张凌霄向记者解释:“这一条的增加,意味着对个人求助行为和网络服务平台确定了明确的监督部门;从法律角度明晰了相关参与主体的责任,有助于压缩弄虚作假的空间。”
  “具体管理办法”有待详细规范
  慈善法的立法初衷,是以法兴善、依法治善,可以说,监管的目的是为了发展。慈善法此次修改,部分人认为是对个人求助网络平台的监管升级。实际上,既不是限制个人求助行为、又非禁止平台运作,而是在能够进一步明晰各方责任的基础上,让求助者求助更有信心,让捐款者捐款更能放心,是对整个大病救助行业的规范和推动。
  由于对大病求助一直以来无法可依的困境,2020年,轻松筹、水滴筹等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曾签署《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自律公约2.0》,将一般的单次求助金额限定在50万元。对于超过50万元的,增加了平台的事前审核把关,规定单次求助金额超过50万元的,发起人应当提交具有相关资质的医疗机构书面证明,由平台审核并公示后发起筹款链接;再次求助且累计筹款已经超过50万元的,发起人应当提交医疗花费清单。
  但个人大病求助目前规模较大,平台审核甄别能力有限,家庭财产状况核查渠道匮乏,这也是屡爆负面新闻和屡遭公众质疑的主要原因之一。
  张凌霄认为,此次慈善法的修改只是原则性的条款,涉及具体的规定和操作细则,比如涉及求助及服务的各个环节,包括平台如何指定等,都不可能在慈善法中作出全面细致的规定。因此,“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网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另行制定”。这是对于国务院民政部门的授权,相关部门规章会进一步对个人求助平台的准入标准,以及平台在履行查验义务之外管理、使用、分配善款的具体流程等事项进行更为细致的规定。
  “那么,接下来要面临的问题,就是按照法律规定,个人求助行为如何规范?平台要对发布的求助信息真实性进行查验,那查验的标准是什么?如何去查验?平时是否有查验的权利?查验的尺度和标准如何确定?需要及时、全面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如何对于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进行保护?”张凌霄补充道。
  除此之外,此次法律修改明确从事个人求助网络服务的平台应当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民政部门曾表示,“指定”从事个人求助网络服务的平台是为了避免诈捐、骗捐以及网络服务平台卷钱跑路的情况。
  经过搜索发现,此前民政部门共指定了三批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总数超过30家。不过,这些经过认定的公益项目筹款平台并不对个人求助开放,而是为社会组织、公益基金会和公益项目筹款提供平台。可以预见,在民政部门的监管下,网络服务平台的安全性将得到有效保障。
  “那么如何指定?是公开遴选还是直接颁牌照?对平台有无明确的技术标准?例如在《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技术规范》中,对其合规性、响应性、稳定性、扩展性、兼容性、数据接口、日志记录、功能开发、安全、运行维护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要求。”张凌霄对此提出疑问。
  也有专家质疑“指定”可能会存在行政垄断的风险。一旦几家大规模的个人求助网络平台形成垄断态势,就能掌握极强的话语权,抬高个人求助的门槛。此外,“指定”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也限制了个人求助的自由选择权。
  而这些现实问题,都需要有关部门出台规章来进一步明确和规范。